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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南丝绸文化博物馆  ​   博物馆章程

发表时间:2017-06-16 14:14

南京江南丝绸文化博物馆



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南京江南丝绸文化博物馆。

第二条本博物馆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以保护桑蚕丝绸文物,推崇桑蚕丝绸科技与艺术,弘扬桑蚕丝绸文化为宗旨,集收藏、展示、研究、复制、文创、交流、体验为一体,竭诚为公众服务。在省、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致力于将本馆建设成为桑蚕丝绸科技与艺术展示中心、桑蚕丝绸文化交流中心和桑蚕丝绸科技研发中心;以多样性的文物与艺术展示、以及多样性的文创、文化演绎活动,向中外公众免费开放,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独特贡献。本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博物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菱角市66号南京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41栋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徐凤梅、耿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博物馆的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徐凤梅、耿奇,出资金额:徐凤梅:40万元;耿奇:10万元   

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博物馆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博物馆主持日常工作的馆长及其提名的副馆长、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博物馆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博物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博物馆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馆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博物馆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博物馆举办者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博物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本博物馆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博物馆馆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博物馆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1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博物馆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博物馆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具有一定年代的丝绸文物;

(二)历代丝绸织物;

(三)各品种丝绸纹样;

(四)丝绸技术研发作品;

(五)丝绸工艺创新作品;

(六)丝绸文史、桑蚕技术资料;

(七)具有一定文化和艺术价值的非遗产品;

(八)其它桑蚕丝绸有关的历史工具、用具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本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本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本单位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三十三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组织专家组评估该藏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本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领导、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不得用于本博物馆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免费向公众开放8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博物馆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利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博物馆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未与本博物馆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博物馆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博物馆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运营极度困难等。

第四十九条 本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博物馆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博物馆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本博物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博物馆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本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博物馆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61019日经第1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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